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之檢查、營業年度終了營業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之查核,準用本法第四十五條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問題的需要,針對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8 條提供以下解釋: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的業務檢查、營業年度終了營業報告書以及資產負債表的查核,參照適用於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監理管理條例」第 38 條,票券金融公司需依法進行業務檢查,並須完成營業年度終了營業報告書和資產負債表的查核。在進行這些工作時,票券金融公司需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可能會因為時間的推移以及最新的修訂而有所變化,因此在進行相關業務檢查和財務報表查核之前,應該對相關的法條進行仔細的研究並注意最新的修訂情況。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國發會於 2021 年所公布的「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監理管理條例」第 38 條,票券金融公司需根據法定要求進行業務檢查,並填寫、提出營業年度結額營業報告書以及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同時,這些文件的查核應遵循「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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