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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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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買賣單位。 前項最低買賣單位,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7條,票券商在進行票券的買賣時,最低買賣單位為新台幣十萬元。然而,根據該條規定,最低買賣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進行調整。這意味著根據市場需求和其他因素,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可以調整最低買賣單位的金額。 根據台灣法學資料庫法令查詢系統,我找到一個相關的範例,是針對另一條相關的法規,即《票券商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許可準則》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票券商事業在設立臺灣地區分支機構時,其資本額應不低於新臺幣五億元。這個範例顯示了在票券業務中,各項法規通常都會設定相應的金額要求,以確保業務的穩定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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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買賣單位。 前項最低買賣單位,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視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