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票券商係指經財政部之許可,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含第一款以上業務之銀行或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 ,但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 一、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二、擔任本票之簽證人。 三、擔任本票之承銷人。 四、擔任本票或匯票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五、擔任金融機構同業拆款經紀人。 六、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七、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八、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票券商的業務範疇,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指票券商可以代理或自行進行短期票券的交易業務。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2. 擔任本票之簽證人:指票券商可以擔任本票的簽證人。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3. 擔任本票之承銷人:指票券商可以承銷本票。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4. 擔任本票或匯票之保證人或背書人:指票券商可以擔任本票或匯票的保證人或背書人。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5. 擔任金融機構同業拆款經紀人:指票券商可以擔任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同業拆款的經紀人。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6. 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指票券商可以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的諮詢服務工作。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7. 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指票券商可以代理或自行進行政府債券的交易業務。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8. 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指票券商經財政部核准後可以辦理的其他相關業務。參考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以上釋義主要參考《中華民國票券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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