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票券商係指經財政部之許可,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含第一款以上業務之銀行或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票券金融公司) ,但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 一、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二、擔任本票之簽證人。 三、擔任本票之承銷人。 四、擔任本票或匯票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五、擔任金融機構同業拆款經紀人。 六、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七、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八、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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