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1條的兩項規定: 1.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 2. 本辦法的修正條文在發布日起生效。 這些規定確定了辦法生效的日期和修正條文生效的日期。根據我們提供的內容,無法進一步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