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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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 3.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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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在資本適足率的申報和相關資料的提交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訂頒的計算方法和表格,在每半年結(決)算後的兩個月內,由會計師進行覆核,申報其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此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也可以要求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提交相關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信用合作社,第一項規定不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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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