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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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短期票券,係指國庫券、可專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前項所稱商業票據,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所發行之左列票據: 一、基於合法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前業承兌匯票經受款人背書者。 二、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之左列本票: (一)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本票。 (二)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證發行之本票。 (三) 經證券交易所審定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發行之本票。 (四)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公營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五)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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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4條,短期票券包括國庫券、可專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其中,商業票據是指依法登記之公司所發行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獲受款人背書的前業承兌匯票,以及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的經金融機構保證、經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證、經證券交易所審定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公營事業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發行的本票。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4條明確定義了短期票券的種類範圍,其中包括了各種合法發行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的種類又包括根據不同條件發行的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前業承兌匯票,以及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的特定類型本票。這些商業票據都必須經過相應機構的審查和保證才能發行,在市場交易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保護。
- 核名詞
- 本票名詞
- 背書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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