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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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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財政部所指定分行集中列帳。
前項規定集中列帳之分行,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函報及公告有關財務報表時,應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各分行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總行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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