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施行前已在任之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但於本準則施行後,發生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漁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得知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準則第6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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