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必須先準備有關的證明或聲明文件,並提交給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該職務。 2.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後,如果發現前項所提供的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形,導致不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或發生第四條規定的情況,該人應由漁會根據前項規定重新提報符合資格的人擔任該職務。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需要滿足的要求。然而,並未具體提供這些資格條件的細節或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釋義或相關法規來證明這些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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