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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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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2. 2.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經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資格不符第三條規定或有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由漁會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人,必須先準備有關的證明或聲明文件,並提交給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才能擔任該職務。 2.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後,如果發現前項所提供的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形,導致不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或發生第四條規定的情況,該人應由漁會根據前項規定重新提報符合資格的人擔任該職務。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需要滿足的要求。然而,並未具體提供這些資格條件的細節或例子。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釋義或相關法規來證明這些資格條件準則。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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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5 條規定:「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