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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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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型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受感訓(管訓)處分者。 五、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尚未逾十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漁會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五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九、因違反銀行法漁會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被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 十、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4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根據參考資料《漁會法》第60條之1的解釋,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由漁會依照法令制定。同時,《漁會法》第84條及其附表第13條也對該條款有進一步的解釋。 根據參考資料《漁會法》第60條之1,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在選任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不得是限制行為能力者。 2. 曾經犯有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且已經宣告確定刑罰(有期徒刑以上)的十年期限內尚未結束。 3. 曾經犯有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且已經宣告確定刑罰(有期徒刑)的五年期限內尚未結束。 4. 曾受到感訓(管訓)處分。 5. 受到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且十年期限內尚未執行完畢、執行中或執行完畢。 6. 違反銀行法、漁會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且已經宣告確定刑罰的五年期限內尚未結束。 7.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且破產終結的五年期限尚未結束,或調協款項尚未履行。 8. 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的期限尚未結束,或期滿後五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的紀錄。 9. 因違反銀行法、漁會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而被解除職務,且已經宣告確定的五年期限內尚未結束。 10.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且顯示不適合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情形。 根據參考資料《漁會法施行細則》,以上資格條件的適用方式可以參考該細則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候選人曾在五年以內犯有背信罪,且已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那麼根據該條款,該候選人將不符合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的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 - 《漁會法》 - 《漁會法施行細則》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保安處分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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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4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