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的責任。董事會應該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並負責監督經理人的資格條件的維持與適任性。 根據法規,董事會應該確保經理人具備適當的資格條件,以確保其執行工作的適切性和適任性。董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應該進行詳細的審核,以確保被選任的經理人符合相關資格要求。同時,董事會還負有監督經理人的責任,確保他們持續滿足資格條件並有效履行職責。 舉例來說,董事會可以定期評估經理人的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資格和能力來擔任該職位。如果某位經理人未能維持資格條件或未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該及時調查並采取適當的監督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其負責任職務並確保事業運作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