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董事、經理人或相當職務的人,以及他們的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能同時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監察人。這意味著在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中,董事、經理人或相當職務的人及其親屬不能在監察人的職位上共同擔任。 例如,如果A公司是一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並且A公司的董事B和經理人C是夫妻,則根據該法條,B和C不能同時擔任A公司的監察人。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和權力集中的情況發生,以確保公司的監督和管理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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