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的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限期內提出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進行說明。 根據最新的「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108年修訂)舉例說明:如果一家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負責人不具備本辦法所定的資格條件,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事業在限期內提供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相關工作經驗等,或指定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說明,以確保該事業的負責人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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