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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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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 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
  2. 2.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3. 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董事需要符合第7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其中,如果董事人數在三人以下,需要至少有一人具備資格;如果董事人數超過三人,則每增加三人需要增加一人具備資格。另外,如果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有常務董事,則需要至少有一人具備資格。至於監察人,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至少需要有一人具備第7條所定的資格條件之一。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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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