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董事需要符合第7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其中,如果董事人數在三人以下,需要至少有一人具備資格;如果董事人數超過三人,則每增加三人需要增加一人具備資格。另外,如果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有常務董事,則需要至少有一人具備資格。至於監察人,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至少需要有一人具備第7條所定的資格條件之一。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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