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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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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 四、擔任金融資訊系統軟體設計專案負責人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或資訊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人,需要具備良好品德、領導能力和有效經營該事業的能力,並且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備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過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相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等職務,成績優良。 2.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備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等職務,成績優良。 3. 具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過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相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等職務,成績優良。 4. 擔任金融資訊系統軟體設計專案負責人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5. 具備其他足以證明擁有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或資訊專業知識,並能夠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的事實資料。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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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