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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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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帳務清算作業方式、預定收取資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員召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營運量與財務預測及系統備援計畫)等。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 七、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設立程序和相關書件要求。 根據第15條第1項,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發起人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以下書件: 1. 設立許可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該文件需要詳細說明業務範圍、業務原則和方針以及具體執行方法,包括系統設備、網路架構、帳務清算作業方式、預定收取資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營運量和財務預測,以及系統備援計畫等。 3. 發起人會議紀錄。 4. 發起人對於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的書面聲明(即聲明發起人不符合禁止條款要求)。 5.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具有相當職責的人之資格證明。 6. 公司章程。 7. 會計師和律師的審查意見。 8. 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根據第15條第2項,如果前述書件的記載內容不完備或不充分,申請案件將被駁回。然而,如果申請人能在主管機關的限期內補正不完備的情況,則仍然可以繼續申請。 因此,對於申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許可的申請人來說,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並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申請的依據。例外情況將依來源分析以及根據這些具體情況而定,並無提供至少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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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跨行金融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