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章程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 1. 公司名稱:章程應記載公司的名稱。 2. 營業項目:章程應記載公司的營業項目。 3. 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章程應記載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4. 公司所在地:章程應記載公司的所在地。 5. 公告方法:章程應記載公司的公告方法。 6. 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章程應記載董事及監察人的人數、任期和任免方式。 7. 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章程應記載董事會的職責以及與經理部門職權的劃分。 8.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章程應記載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以上內容來自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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