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2. 2.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如果發起人發生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變更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並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發起人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有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相關的情節之一。 2. 發起人是公司,在經過法院的重整裁定或其他重大信用損失情況下。 如果發起人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應事先提出正當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然而,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在規範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和管理。對於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設立,如果發起人有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如果變更發生後,發起人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除非情況不允許,否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