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如果發起人發生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果變更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並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發起人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有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相關的情節之一。 2. 發起人是公司,在經過法院的重整裁定或其他重大信用損失情況下。 如果發起人外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應事先提出正當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然而,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在規範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和管理。對於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設立,如果發起人有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如果變更發生後,發起人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則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除非情況不允許,否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報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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