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提供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其中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經理人名冊、業務章則、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的情事之書面聲明,以及兩週以上的模擬跨行交易紀錄。若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2. 相關法律文件和相關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