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作業手冊(含括跨行業務參加規約、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業務章則的內容,包括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作業手冊(含括跨行業務參加規約、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等項目。 依照該法條,金融機構在進行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等金融資訊服務業務時,應詳細訂定相關的組織結構、部門職掌,並確保人員配置合理、進行有效的管理與培訓。此外,金融機構也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與會計制度,以確保業務的正常運作與財務的準確記錄。同時,金融機構還應設立內部稽核制度,以進行內部的監督與審核。最後,金融機構還需制定相關的作業手冊,包括跨行業務參加規約、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等,以確保業務的規範化與作業的順利進行。 這些要求的目的在於確保金融機構在提供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等金融資訊服務時能夠紀律管理,充分保護客戶的權益,並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資料參考文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Retrieved from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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