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不符合第九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之虞。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涉及到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況之一。 二、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不符合第九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未提交應具備的文件。 五、其他被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的事態。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 許可及管理辦法(訂定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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