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根據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主管機關對於申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設立的相關事宜,有權派員或指定相關機構的人員進行查核、系統測試和驗證。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申請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的人員進行說明。 例如,若一家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前往該機構進行查核,確認其設施和系統是否符合規定。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申請者提交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驗證其業務運作和資訊安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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