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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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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2. 2.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在核發營業執照後發現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並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有權即時撤銷其許可。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在申請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偽的資訊,或者情節非常嚴重,主管機關可以立即取消其許可證。 2. 如果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並要求繳回執照。然而,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的理由並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營業開始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這兩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即撤銷和營業開始期限做出規定。它們旨在確保申請人提供真實的資訊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始營業。如果發現有虛偽情節或者遲遲不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許可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資訊服務市場的健全秩序和正常運作。參考資料: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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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經核發營業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