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在核發營業執照後發現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並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有權即時撤銷其許可。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在申請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偽的資訊,或者情節非常嚴重,主管機關可以立即取消其許可證。 2. 如果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並要求繳回執照。然而,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的理由並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長營業開始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這兩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即撤銷和營業開始期限做出規定。它們旨在確保申請人提供真實的資訊並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始營業。如果發現有虛偽情節或者遲遲不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許可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資訊服務市場的健全秩序和正常運作。參考資料: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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