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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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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在有效期間屆滿前的六個月內,該事業必須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能夠依法運作,並適時更新事業狀況。以下為相關範例: 範例:某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營業執照於2010年1月1日換發,有效期間為九年。根據上述規定,該事業必須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六個月內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以繼續運營金融資訊服務。如果該事業未能按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可能將面臨停業或被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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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