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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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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在營業執照登載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然後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這是為了管理金融機構在進行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過程中所提供的金融資訊服務。具體的範例及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以了解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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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