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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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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在實施前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樣地,若有變更,也需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然而,根據本文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舉例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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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