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所收取的資費,其標準應該先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需要變更資費標準,也需要同樣的程序。根據此法條的限制,金融機構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時,必須遵循相應的資費標準,並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與這條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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