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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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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 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 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 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 五、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 六、災變備援措施。 七、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擬定營業規章並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需要進行相同的報備。 具體而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營業規章需就以下事項訂定: 1. 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要明確規定該事業所提供的跨行業務項目和其營業時間,以便管理和監督。 2. 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要具體說明跨行業務資訊的傳輸和處理方式,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3. 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要明確規定跨行業務帳務的清算方式,確保跨行交易的正確結算。 4. 跨行業務資訊傳輸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要制定處理跨行業務資訊傳輸瑕疵或疏失的程序,確保及時處理問題並減少損失。 5. 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要制定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的資訊傳輸、交換和處理方式,確保業務之間的順暢運作。 6. 災變備援措施:要制定災變備援措施,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服務中斷或災害情況,並確保系統的持續運作。 7. 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要對其他與跨行金融資訊業務相關的事項進行明確規定。 這些營業規章的制定和修正都需要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以確保遵循相關法律和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工作項目及相關措施》。檢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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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跨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