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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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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營運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派員實地檢查該事業的營運情況。經營者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要求。 例如,如果一家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某個營業年度結束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營運報告,其中包括該年度的營運狀況、財務狀況、估算的未來發展等相關資訊。主管機關可能根據提交的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派員實地檢查該事業的營運情況,例如檢查其系統運作、安全防護措施、服務品質等等。在這個過程中,經營者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不能拒絕派員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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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