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該條款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運作正常。若系統出現障礙,該事業應儘速排除障礙並維護系統和相關設備。在必要時,該事業還應採取妥善的備援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系統障礙對業務的影響。 例如,如果一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系統出現故障,它應該盡快讓技術人員修復系統並維護相關設備。如果修復需要時間,他們應該設法減少系統故障對其客戶和業務的影響,例如通過提供臨時解決方案或其他備援系統。 2. 若系統障礙需要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應提前通知連線用戶、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除非有正當理由。 例如,當一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發現需要暫停系統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的一段時間,他們應該提前通知所有連線用戶、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這種通知的目的是讓相關利害關係人知道系統將暫停使用的時間和原因,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以上是根據該條款所提供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對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