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如欲停止其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必須在停業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則不得擅自停止營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金融服務的穩定性和確保消費者權益。如果該事業欲停止其業務,必須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經核可後方可停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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