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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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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如欲停止其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必須在停業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則不得擅自停止營業。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金融服務的穩定性和確保消費者權益。如果該事業欲停止其業務,必須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經核可後方可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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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