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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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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應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進行每年至少一次的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需要進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專案查核。這表示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需要定期對各個部門進行查核,以檢查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並確保各個單位的運作符合要求。 例如,內部稽核單位可以對財務部門進行一般查核,以確認其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合規性;同時也可以對營業單位進行專案查核,以檢查其營業活動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這樣的查核過程可以提高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確保其經營活動的穩定性和合規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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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