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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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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2. 2.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這意味著該行業在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和資訊單位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此外,該條款提到了在已進行一般自查或內部稽核單位已進行一般業務查核或金融檢查機關已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的月份,可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另外,該條款還要求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和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出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進行持續追蹤和覆查,並將追蹤的改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給董事會和交付給監察人,這將成為各單位獎懲和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之一。 範例資料可參考金融檢查機關或內部稽核單位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或查核時所提出的意見和缺失,以及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根據追蹤覆查的結果所進行的改善情況報告。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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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