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這意味著該行業在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和資訊單位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此外,該條款提到了在已進行一般自查或內部稽核單位已進行一般業務查核或金融檢查機關已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的月份,可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另外,該條款還要求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和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出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進行持續追蹤和覆查,並將追蹤的改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給董事會和交付給監察人,這將成為各單位獎懲和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之一。 範例資料可參考金融檢查機關或內部稽核單位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或查核時所提出的意見和缺失,以及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根據追蹤覆查的結果所進行的改善情況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