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 1.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辦理第25條所規定的業務時,如果需要收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這些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的法定義務所必須,因此免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1項的告知義務。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2.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透過金融機構和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相關事業來收集、處理或利用前一款中提到的資料時,除非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否則只要已經在與客戶簽訂的相關契約中明確告知資料來源和其他法律應告知的事項,則在履行相同契約目的的範圍內,收集、查詢、處理、利用、傳輸或報送客戶資料時,可以免除逐次或重複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參考資料: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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