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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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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2. 2.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前項之資料,除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如已於其與客戶簽訂之相關契約明確告知其資料來源及依其他法律應告知之事項者,於履行同一契約目的範圍內蒐集或查詢、處理、利用、傳輸或報送客戶資料時,得免為逐次或重複告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 1.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在辦理第25條所規定的業務時,如果需要收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這些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的法定義務所必須,因此免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1項的告知義務。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2.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透過金融機構和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相關事業來收集、處理或利用前一款中提到的資料時,除非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否則只要已經在與客戶簽訂的相關契約中明確告知資料來源和其他法律應告知的事項,則在履行相同契約目的的範圍內,收集、查詢、處理、利用、傳輸或報送客戶資料時,可以免除逐次或重複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參考資料: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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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