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
根據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如果要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必須以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進行,並且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要達到新台幣三十五億元,股東只能是金融機構和政府。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參考資料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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