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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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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設立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於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業務,還需要經中央銀行的許可。根據這個條款,金融機構間進行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必須經過相應的許可程序。然而,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舉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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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