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依照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的設立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於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業務,還需要經中央銀行的許可。根據這個條款,金融機構間進行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必須經過相應的許可程序。然而,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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