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2. 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者。 這意味著從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資訊相關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上兩項資格條件之一。資訊相關系所畢業者可以直接符合資格要求,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者則需要在資訊相關單位工作或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中擁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符合資格要求。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