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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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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這意味著該條款要求銀行間徵信服務業者在處理資料交換時,必須制定年度的資訊安全相關的在職訓練計畫。該訓練計畫的目的是提高業務人員對資訊安全的意識和知識,以確保銀行間徵信資料的安全性。這樣的訓練計畫可以包括處理敏感資料的最佳做法、資訊安全風險管理、資訊安全政策等方面的內容。相關訓練計畫的規定和執行可以參考國際ISO 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等相關專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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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