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設立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營業計畫書、發起人會議紀錄、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的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資料及資格條件證明書、公司章程、會計師及律師的審查意見,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如果提交的文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主管機關將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以補正不完備或不充分的情況,但必須在主管機關的限期內進行補正,否則申請也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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