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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設立許可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及查詢作業方式;資料保密與安全控管措施;內部稽制度;會員規約;預定收取資費標準;內部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人員召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營運量與財務預測)。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資料及資格條件證明書。 四、公司章程。 五、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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