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關於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有以下數項: 一、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應詳細記載公司的正式名稱。 二、營業項目:公司章程應明確列舉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公司章程應具體記載公司的總股份數量及每股所對應的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公司章程應詳細指定公司的實際經營地點。 五、公告方法:公司章程應記載公司公告事項的方式及遵循的程序。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公司章程應具體規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的人數、擔任期限以及相關的任免程序。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以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之間的職權分工。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公司章程應明確記載章程的制定日期。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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