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