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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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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關於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有以下數項: 一、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應詳細記載公司的正式名稱。 二、營業項目:公司章程應明確列舉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公司章程應具體記載公司的總股份數量及每股所對應的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公司章程應詳細指定公司的實際經營地點。 五、公告方法:公司章程應記載公司公告事項的方式及遵循的程序。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公司章程應具體規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的人數、擔任期限以及相關的任免程序。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以及董事會與經理部門之間的職權分工。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公司章程應明確記載章程的制定日期。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 - 公司法

  • 監察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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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