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有關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問題。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2. 如果除了發起人之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該提供正當的理由,並事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但是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這些資料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得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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