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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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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
  2. 2.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有關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問題。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2. 如果除了發起人之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該提供正當的理由,並事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但是如果根據情況無法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 這些資料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得到。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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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發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