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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