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對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營業執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件 - 公司章程 -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 經理人名冊 - 業務章則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 兩週以上之模擬查詢交易紀錄 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遲申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未经核准延展,主管機關有权廢止其許可。 Reference: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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