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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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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業務章則。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一、兩週以上之模擬查詢交易紀錄。
  2. 2.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對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營業執照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件 - 公司章程 -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 經理人名冊 - 業務章則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 兩週以上之模擬查詢交易紀錄 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遲申請,可以申請延長,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未经核准延展,主管機關有权廢止其許可。 Reference: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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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