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稱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係指向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蒐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置並處理各類信用資料,依法提供予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詢運用之事業。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之解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是指蒐集或建置各種信用資料,並提供給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以供查詢和運用。這些業務是針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事業的需求,以及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的。這些資料的蒐集和提供必須依法進行,以保障個人資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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