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該條共分為兩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此條規定了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自行查核制度。根據該條,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自行查核,並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專案自行查核。然而,在已經進行過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經進行過一般業務查核,以及金融檢查機關已經進行過一般業務檢查的月份,該月可以免除專案自行查核。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該條要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以及內部單位的自行查核結果中所提出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進行持續追蹤覆查,並且將追蹤考核的改善情形以書面形式提報董事會並交付監察人,同時應將此列為對各個單位進行獎懲及績效考核時的重要項目。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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