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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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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進行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對於其他管理單位則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這意味著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需要定期進行各種查核,以確保該機構的營運、財務、資產保管和資訊管理等方面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標準。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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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