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進行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對於其他管理單位則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這意味著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內部稽核單位需要定期進行各種查核,以確保該機構的營運、財務、資產保管和資訊管理等方面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標準。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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