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了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經營。根據此條款,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指一套組織在達到其目標時,確保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效和經濟地運作和運營、有效和經濟地管理和監控風險、確保資訊可靠性和準確性的政策、方法和措施。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運營的健全性和合規性。其中,內部控制制度的要素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控等。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該建立這些要素,並確保其持續有效執行,以達到良好的管理和監控效果。 參考資料: 1.《金管局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2. 經濟部金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goldkey.com.tw/about/article/170.html)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