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開始營業日期。 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 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 四、災變備援措施。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開始營業前,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需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下事項並備查,如果有任何變更,也需要進行同樣的手續: 1. 開始營業日期。 2. 對外提供服務的時間。 3. 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的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以及對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的揭露。 4. 災變備援措施。 這些報告和資料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了解該交換服務事業的運作情況,並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例如,對外提供服務時間的報告可以讓主管機關了解該服務的運作時段,確保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服務。另外,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等資料的報告則是為了確保該服務僅在授權範圍內提供相關信用資料的查詢與利用,同時也要求該服務事業有適當的災變備援措施,以確保資料安全和服務持續性。 參考資料: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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