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當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營業執照上的事項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換發新的執照。根據這項規定,當該項服務事業的營業項目、營業範圍或其他重要事項需要變更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過審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換句話說,該業務的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需要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然後才能換發新的執照。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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