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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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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當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營業執照上的事項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換發新的執照。根據這項規定,當該項服務事業的營業項目、營業範圍或其他重要事項需要變更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過審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換句話說,該業務的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需要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然後才能換發新的執照。 參考資料: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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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營業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換發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