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9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2. 2.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9條第1款規定,當主管機關核發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的營業執照後,如果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其許可。 19條第2款規定,如果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仍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要求其限期繳銷執照。但如果該事業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延長許可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 (1994)。(經濟部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98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