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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